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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刚强 夏单坤:事件中的乡村

1970-01-01 13:36:09  作者:毛刚强 夏单坤  来源:西部乡村网  浏览次数:28  文字大小:【】【】【

事件中的乡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基层党组织建设

      毛刚强  夏单坤

 

 

 

20065月,贵大乡村善治研究中心专职工作人员及志愿者一行九人分两组对黔北两个乡镇作了为期十天的参与式乡村调查,调查内容主要为村庄组织化、村庄公共公间、村庄/村民交往圈、村庄历史、乡村权力结构等,并在调查的过程中尝试作了参与式乡村发展的能力与脆弱性分析。整个调查活动中,我们也有一个特别的关注,就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对反贫困、新农村建设的支持与保障作用。我们还对两个村庄的党员在村庄治理与乡村发展过程中的作用作了一个对比。在李村(两个调查村之一)的调查过程中,我们听闻了当事人罗香讲述的党员发起的反贪污、反侵占农业税退款的事件。下面的内容为中心工作人员夏单坤记录的当事人口述,为了保持访问的真实性,记录的全是原话,包括一些地方语言,括号中部分则是整理人补充的内容。

本文对事件中相关人士的名字作了化名处理。

 

李村干部私分2000―2001年农业税退款事件

 

200211月(材料上是20029月,实际是11月),很多群众向我们反映农业税退款发放不合理,我就去找原志支书(原志是刚选上不久的支书),我问他:“你是3000多人民的带头人了,前面(已经发放的)发放的钱是哪样钱啊?”“是老、弱、病、残废的钱!”他气冲冲地对我说。我说:“那些队长每人100块钱是怎么得的呢?”他说:“哪个得了的呀!哪个那样傻(音哈)嘛!哪个会给你讲嘛!”我说:“是不是哟?你不信啊,我两三天就去把证据拿来。”

我就去找符刚(口述人罗香曾经当过村副支书,当时符刚是村支书,合并村时罗和符一起被选下来,村支书的选举一般都由上面指定)。我就和他商量。后来我们找了56个党员一起来商量,都说一定要讨个公道。我们就到镇财政所去查发放的底单,当时镇长就把我们村的发放名单给我们看,我们一边看一边就抄,就发现发放的名单上好多是黎岳(村委会主任)的亲戚和与他关系好的人,他的那些哥啊、姐啊都得了的。镇长看到了就很生气,说:“这怎么要得呢,这不是违法乱纪吗?”就把名单拿过去放到柜子里面了。我们就只抄到了40多个人的名单。

我们回来后就组织开会,讨论了两个晚上。后来我们从一个生产队抽一个党员作代表,没有党员的生产队就抽一个积极的村民来开会。后来我们就组织去告,一直告到检察院就告翻了。

后来我们村的26个党员和9个生产队的代表(每个生产队78个代表)就在龙口小学开会,当时镇里面和县里面的好多人(领导)都开起小车来了的,我们好多个党员都在上面发言,下面那些干部一句话都没有敢说,都在那里闷着个脸。

村里面总共被他们搞了7000多块钱,有些是村干部乱立些名堂拿去了,有些发给了群众(主要是村干部亲戚),有写群众应该得50(块钱)的他们只给20(块钱)。后来退了1600多块钱,加上会计的一共有1700多块,发给群众的就没有收得上来(包括发给干部亲戚的)。我们就把那些钱拿来买沙(铺路),外面那个路那时候还没有修好,坑坑洼洼的,下脚都下不得。我们一共拉了36车沙来面(铺)路。

本来我们还想把发到群众(主要是干部亲戚朋友)手的钱都收上来的,但县里面的说:“你们是党员,一切行动听指挥!”而且三不两时就开车下来给我们打招呼,就没有等(让)我们搞,我们还打算搞到市里面的呢!

支书(原志)搞的500多块钱退到了上面,后来他就被下了,下了后就到遵义去住,一直到去年才回来。黎岳(村主任)到镇里面作了几天检讨,还写了检查,回来后就没有搞(村主任)了。去年村主任改选的时候选名单上又有黎岳,镇里的唐书记看到了就说:“怎么又有他?除非我调了,不然怎样都不会让他当。”

 

 

 

一些补充信息与我们的分析:

罗香是家中户主,她家在当地是小姓,其前夫离开后,又招了一个倒插门女婿。她是一个有十多年党龄的党员,也作了二十几年的村计生干部,其间还曾当过村里的副支部书记,得过很多奖励,做计生工作很有经验。2001年合并村之后就被安排选下来了。罗香丈夫卢治40年前到罗家倒插门。卢治小学5年级毕业,但写得一手好毛笔字,经常给村里写对联和坐摊子(红白喜事时的记帐工作),村民都很尊敬卢治,说他是个热心人。

类似事件在中国的发生绝不是个案,笔者走访到的西部贫困地区乡村,类似农业税退款、扶贫项目的款物、以前的返销粮、外部捐赠的钱物等在乡村村庄内部的分配,乡村强势人物及与基层政府人员有关系者,常常都会通过暗箱操作较多的得到好处。但大多数村庄对此都保持沉默,为什么李村的这件事最后被解决了呢?我们认为有如下原因:

1,    罗香作为一个外来女嫁到李村,后来的丈夫更是外来者,而该村是一个家族、宗族活动能力很强的村庄,她要在当地生存,要保证自己一家人作为外来者在当地生存的权利,必然要泼辣一些,要在当地宗族、家族自觉或不自觉的排斥下努力通过另外一种方式寻找自己的生活支持。其作了二十多年的计生干部,又于十多年前入党,作为一个乡村积极分子,政治上的支持是其在当地立足的支撑,同时又构成了其不被当地宗族价值认可而自己努力建造的自己生活价值的主要内容。我们同其他村民谈到罗香这个人时,其他村民基本都含糊其辞,对她个人不作评价,但都认可她领导其他党员所作的事情。罗的丈夫则选择了用自己的长处服务村民的方式并得到了村民的认可,两个人的不同方式的努力使得其家庭在该村立足并被该村接纳。但正是罗香的努力方式的结果,使得她在知道村支部和村委会私分农业税退款时,选择站出来并作为领导者组织其他党员及群众通过申告解决了这一问题。当然,我们也认为罗香行为的动机与其在该村的特殊地位(作为外来者期望村民认同,作为党员有组织资源,作为曾经的计生干部有泼辣作风)是分不开的。

2,    该村在过去的很多年里,以往的村支部注重培养党员,使得党员有二十几人的队伍,但这二十几人中大多数人都没有与事件中的村支书及村主任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自然形成了制衡村支部与村委会的一种力量。所以,在农业税退款事件发生后,罗香了解真相并将之传递出来,通过游说与组织,这批党员及积极分子行动起来,又由于党性及了解政策的原因,形成了抵抗、制约村支书、村主任后面的家族利益群体的共同体,并选择了合法的上访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在上级党组织及政府权力的干预下使得问题合法、顺利的得到了解决,并因此抑制了家族势力、亲族势力,从而使得乡村内部权力结构形成了一定的平衡。该村重新选举了村委会,村支书也由新人担任,该村的新农村建设在后来也取得了好的成果,并建立了有效同时较为公平的内部治理与分配方式,我们认为,这与该村新的权力结构与内部制衡关系是分不开的。

 

     笔者在这里不讨论乡镇改革与行政效率的关系,仅来分析一下乡镇体制改革与村庄关系的一些观点。有一种观点认为乡镇权力不能退出乡村,因为政府权力一旦退出了,乡村的强、恶势力将无从遏制,从而在乡村凋蔽的现实基础上反而为强、恶势力的快速生长增加了空间,增加人民的痛苦,不过问题是又有什么方式来遏制三级利益共同体对乡村公共利益的占有与剥夺?同时乡镇权力过强,又如何解决农民要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与乡镇直接经济利益的冲突呢;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行政权力充分退出乡村,乡村组织才会有必要的空间,乡村才会有好的发展,但问题又来了:能制约乡村强、恶势力的乡村组织又如何产生并由谁来推动产生呢?如果由乡镇政府来推动,又会面临悖论问题,如果没有地方政府的推动,在中国的现实乡村里,这样的组织能凭空长出来吗?依靠服务乡村的民间组织来推动?但现实情况下,这些民间组织又有多少呢,同时其行动能力又有多强呢?

这两种观点都忽略了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及角色的重新界定在新农村建设及乡村治理中可能产生的积极作用。我们认为,乡村善治是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同时也会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必然结果。而李村的农业税退款事件,对于新时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重新定位,或许可以给我们另一些启示。

新农村建设强调要以农民为主体,如果以行政村为主要计划单位,以自然村为行动单元,顺理成章的结果是,村委会、村民小组就将是计划与行动的主体,这是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性的根本体现。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及我们的认识,村委会是农民选举出来的,自然应该是全体村民的代表,村委会及村民小组(行政村与自然村)就应该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决策与分配主体,是农民作为发展主体的主体性体现;同时,村又是一个合作性质的集体经济实体(农村最重要的资源如土地、大部分山林及其它自然资源都归集体所有),在经营及发展上其主体性资格是不容剥夺的。但是问题是,乡村治理现实及传统遗存的内容,使得我们不能完全信任通过村民选举出来的村委会就一定能很好的作事情,政府权力在乡村不好的作为、宗族、家族及小亲族势力,个别强人的力量等都有可能导致选举结果不一定能真正的使乡村决策机制“民主”与“公正”、“公平”起来。

农村党员的培养与基层党组织的建设与重新定位,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是有积极的作用的。原因在于:1,党是一个非常讲组织性的、严密的组织,党员和基层党组织是可以根据党的政策要求在新农村建设的事务中发挥作用的,关键看是其发挥什么样的作用;2,基层党组织被要求代表农村人民群众的利益在村委会领导下的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制衡与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党的政策要求来体现,而基层党组织在履行新的职责时如果遇到了相关的困难,相关情况可以通过组织程序迅速反应上去,从而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与有效,并且通过这种向上级组织反应从而寻找合法解决途径的方式,也会成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3,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可以跨越家族、宗族、姻亲的界限,基层组织也可以代表村庄不同姓氏、强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其内部决策机制也可以通过党的组织原则来要求;4,对于强、恶势力控制的村庄,因为有强大的党组织作后盾,基层党组织对于不法行为、对于损害村民集体利益的行动的监督与组织村民进行抵制,是最有可能不怕、也不会遭受打受打击报复的,而怕打击报复正是孤立的农民难以对抗乡村强、恶势力的重要原因;5,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实践中,“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一条,在农村,正是可通过基层党组织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组织村民支持村委会好的决策、监督村委会的行动过程来实现的。从李村农业税退款事件来看,正好可以说明农村基层党组织可以扮演好这一重要角色,并且对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升党在农民心中的地位,都能起到良好的作用。

我们认为,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然应该“还权”于农民自己的组织――村委会,否则是无法体现农民的主体性的。但是还的“权”应该是什么“权”呢?最重要的自然是发展的决策权及资源与收益的分配权,村支部不仅不应该成为村的发展的决策者,反而应该退出来,成为乡村农民的组织者与利益代表者,对村委会进行有效的监督与制约,这是我们理解的中国乡村(村庄)善治一种可能的解决方式。当然,关涉的内容自然包括乡镇体制改革与资源分配转型,但那就不是本文要讨论的内容了。李村农业税退款事件,虽然不是由村支部领导进行的(村支部书记事实上就是该事件中的强势力代表),但正是该村党员的集体行动,使得该问题合法的解决,并且解决后的结果又推动了该村公共设施(村公路)的建设,也为该村后来的新农村建设打下了基础,这些情况,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总结的。

责任编辑:xiada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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