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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刚强:小额信贷的反思:还贷率与关注最弱势

1970-01-01 13:55:25  作者:毛刚强  来源:西部乡村网  浏览次数:14  文字大小:【】【】【
作者:毛刚强


       作为推动村庄组织化,帮助弱势贫困人群发展的重要资源性工具之一的社区小额信贷,在中国的运作,一直有两条平行的道路:一条是政府推动的小额信贷,另一条是许多NGO都在推动的社区发展基金(也有叫小额信贷的)。两种不同类型的推动者推动的农村社区小额信贷,由于操作方式及关注点的不同,其结果也大相径庭。以笔者调查的结果来看,在贵州多数贫困地区,政府推动的小额信贷还款率很难达到50%,甚至低于20%的区域也随处可见。政府在贫困地区推动的小额信贷,因为历史的原因,财政扶贫资源与信贷扶贫资源的使用一直是权力支配的,本身就在灰色的状态下操作。以笔者对贫困地区农民信用问题调查的结果看,小额信贷还款率不高的原因有如下几点:1,有些人特别是有“关系”的人不用还钱(财政扶贫资源),所以其他人也不还;2,一些地方的小额信贷事实上不是贷“钱,而是基层政府在“规划发展”的背景下以物放贷,承诺的收益没有或者是项目失败后拒绝还款;3,有些地方小额信贷是硬塞给农民的。当然,还包含其它一些非主要因素。所谓GB模式只是形式上得到了运用,权力作为对乡村最重要的影响因子基本上没有被考虑到。现在一些地方开始搞信用调查,评估农民资产及所谓的发展能力,以“授信”的方式来确定对农民的金融支持,更与小额信贷的宗旨与目标无关了。这样的情况下,最贫困人群的正当金融服务权利,被“农民不讲信用”的虚假判断完全剥夺。笔者在小额信贷还款率不高的黔中和黔东两个乡对民间金融往来(亲友间借贷与民间高利贷)作过较为详细的调查,结果发现,在民间信用往来方面,当地农民守信程度是很高的,包括最贫困人群在内,基本没有听说不还款不认帐的情况。那么,为什么一些农民从信用部门贷款就不还呢?这究竟是农民的信用问题还是小额信贷操作层面的问题,或者是基层政府行政历史的问题?我想问题的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一些NGO及其他民间人士推动的小额信贷的还款率一直很高(往往超过80%甚至达到100%),笔者归纳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一些NGO推动的小额信贷与社区组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协助社区组织机制建立的同时,将小额信贷的管理权下放到社区,真正以村庄为主体,在熟人社会的村庄里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机制;二是外来资助及操作者的强烈的道德自律要求及责任意识并通过协议方式促使乡村完成契约。笔者非常尊敬这些群体及个人对于乡村发展工作所作的努力,也正是他们持续不断的努力与机制探索,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
      但是在这些高还款率的同时,笔者也看到了一些问题,那就是这些小额信贷基金在追求高还款率的同时如何兼顾到乡村社区最贫困人群?依笔者农村调查及行动的经验来看,乡村最贫困的人群往往是发展能力最弱,同时也是最脆弱的人群,主要体现在他们大多数是劳动力及生产资料严重短缺之人、或者家有重病患者,有些人自己就是是孤、寡人士。这些人群在社区讨论贷款项目时往往因为其“还款能力”而被拒绝在小额信贷的资助人群之外,小额信贷作为扶贫项目资源承诺到了乡村社区,就该成为该社区的公共资源,而公共资源的使用与收益的分配应该要解决公平问题,那就意味着,项目覆盖社区的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公平享受小额信贷资源的使用或者是收益的分配。但是如果外来协助者(NGO及民间人士)强力要求一定要贷款给他们,因为其脆弱性导致的无法还款,导致其他村民因为“公平”的原因同样拒绝还款从而就会使得社区小额信贷完全崩溃。当然,作为外来协助者,是可以通过对其所欠贷款进行填补或者是免除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不幸的是,这样不仅不会真正解决问题,反而极容易导致最弱势群体在社区的边缘化。
      笔者在一个小额信贷项目点调查时曾发现,该村有些农户因为本身发展能力极弱(孤老和弱女),或者是因为家庭突遭变帮,还不起社区贷款,最后欠了“社区”的钱,在社区讨论其他项目资助(如贫困助学金,本该这些人群享受的,但因为欠“社区的钱”,最后社区讨论这类人群不能享受)时他们就被社区排斥了,本该属于他们的一些资助最后为别人所享受;同时,因为欠了社区的钱,他们自己在社区也觉得很难作人,也主动放弃了参与社区的活动,一方面被孤立,一方面又主动选择了孤立,主动或者是被动的完成了最彻底的边缘化过程。
还有些小额信贷的设计,利率竟然高过了银行甚至信用社的贷款利率,这样设计的理由是:只有这样才能让钱到达最贫困农民的手中,给农民经营压力、可以解决高违约率,并且覆盖经营成本。这些话听起来有道理,操作起来好象也看到了一些“成功”的范例,但直接的问题是,以扶贫为目标的小额信贷竟然要贫困农民承担高额的利息,这样的设计对于穷人而言,会不会是另一种剥夺?因为他们别无选择,要么去借高利贷,要么来贷这种小额信贷,他们根本无法享受正常的金融服务,只有来贷这种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一种要挟穷人的危险。难道为了所谓操作小额信贷成功,就可以让别无选择的贫困农民承担更多吗?我们对农民信用的误读导致了这样的安排。这不是理论讨论的问题,已经是直抵扶贫工作目标的底线了。
        笔者曾参与的另一个项目中,社区小额信贷资金经当地农户讨论,被分组并以户均的方式平均分配到每组并用来买牛,每组约8户,平均买得约四头牛,养壮后卖钱的收益按户平均分配,粗略的折算,如无意外一头牛养一年下来还本后估计可以赚500元钱,每户可分得约120元多。这些牛和农户自己已有的牛在一起放牧,组内每户轮流平均出工。但这样的问题是,有些人家自己就有六七头牛,一个月下来也就出工四天左右,但其自有牛卖出的收益不会拿来与人分享;有些人家本身一头牛都没有,但一月下来还是得出四天左右的工,按工时折价一天才4块多钱。通过这样的安排,社区一些较富有的人放牛的时间相对少了,最穷的人在放集体牛的同时,也得放别人的私牛,在这个过程中他们的劳动被牛只多的人无偿占有,但因为是集体讨论的结果,同时是村庄内联系极强的社区,最穷的人虽然觉得有些不对,但说不出是哪里的不对,同时他们是无法拒绝这个讨论结果的,并且还要承担很大的风险(谁放牧的时候牛出现了意外、放牧者要承担全部责任)。笔者曾就劳动报酬公平问题与社区组织领导成员讨论过,但他们在社区都是牛多的人,对相关问题采取了回避的态度。正是由于这个项目,使得笔者开始了对小额信贷扶贫和公平问题的对比研究。同时,也对“赋权农民特别是最贫困弱势的农民”与“放权社区组织”的差别导致的后果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在承认小额信贷服务对于多数农民有价值的同时,弱势人群平等、公平使用扶贫资源及享受相关收益的权利开始进入了笔者观察及行动研究的视野。
       这些案例及经验,对于以帮助最弱势人群为使命的一些民间行动而言,拷问将是巨大的。另外,笔者了解的另一些以还款率为指标的社区小额信贷“成功”运作模式的背后还有一个倾向是,社区能人往往过多的占用了社区资源(如贷款大搞养殖,或者象上述项目那样,公共草地、荒坡及其它自然资源往往最大限度的被“有能力的人”占用),挤占了最弱势人群的生存空间,同时又缺乏合适的补偿机制,从而在社区层面导致了新一轮不公平。这对于以推动公平与扶助弱势行动为目标的民间行动而言,是非常值得警惕的。话题到这里,贫困地区的合作社及农民的“经济合作组织”的推进也是值得讨论的,或者在个体发展和行动能力差距不大的北方及中部地区,合作社及农民经合组织内的搏弈和制衡会有效,其公共资源的占用及利益分配会相对显得公平;但对于资源极为有限、同时农民不同个体的发展能力差距很大的西部贫困地区,合作社和经合组织运作的结果,也极容易导致少数能人及强势人群占有公共资源最大化,笔者所在的团队对黔北农村经合组织调查的结果就是如此。我无意于反对发展合作社及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但是在西部极端贫困地区要推动类似的农民组织,是需要公平视角的。如果扶贫要体现的是真扶贫和扶真贫,在农民组织化建设的过程中,资源占有及利益分配的公平是需要有长期的机制探索的。
       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赋权社区/农民”是不是等于“放权社区组织/精英人物”?推动村庄组织化、农民组织化是不是就等于培育农村的精英及强势人物或者仅仅是农民组织内核心团队的建设?如果我们行动的进路选择是支持乡村社区精英人物,或者仅仅是村庄几个人之间的“能力建设”,我们的农民组织建设、我们的乡村社区发展、包括国家大力号召推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真的能达到我们期望的目标吗?
       当然,也有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因为传统组织资源未受到多大破坏、村庄软约束依然存在的原因,社区组织核心成员的强烈的道德意识和使命感,也使得社区小额信贷的运作考虑到了最弱势人群的发展,使得小额信贷看起来是“扶真贫、真扶贫的”,但这样的村庄在组织资源严重破坏、原子化程度严重的中国普遍的乡村地图里,又占了多大面积呢?这样的经验如何通过“道德”、“理想人物”的要求而被复制到其他区域呢?我们实在无法想象,在中国的近七十万个行政村里,如何每个村都去发现那些理想人物并要求他们持续不断的为社区公平的提供服务。中国的NGO与民间行动多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他们的行动范围自然限制了其对于整个中国乡村的理解(包括笔者所在的乡村建设团队)。同时因为资源来源的原因从而难以和整个中国的乡村研究及乡村社区发展的宏观景象、新农村建设的国家目标对接。因为NGO本身要立足,要解决对于中国扶贫话题发言的资格问题,要进行倡导,更要考虑权力主体即政府部门的需求,往往以还款率作为硬指标来迎合权力部门的偏好,在这样的前提下,个案往往被放大成整体,局部经验也非常容易被放大成整个设计的行动逻辑。依笔者看来,风险是极大的,除了推广上的风险,更有可能是对民间行动价值观的反动。当然,问题的真正原因不仅在于NGO和民间行动本身,也与我们国家目前的NGO政策、扶贫机制及相关资源配置方式严重相关。
      本文无意于批评兄弟团队的行动,笔者认为,中国的贫困弱势人群的赋权和发展问题,是一个历史的、长期的、系统的工程,各种探索都有其深远的价值。但在探索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通过行动本身进行更多的反思与自我检讨,在民间行动的基本价值目标与机构行动目标、政策与现实三者之间寻找合适的进路,真正考虑到以目标群体为主体进行乡村发展与乡村建设,从而使得民间行动更富有建设性,更富有民间行动价值。我相信,作为公平、公义价值承载的民间行动,其反思与不断的试错与求证,是真能解决一些问题的。同时我也看到,很多负责任工作的民间组织及乡村扶贫行动者,也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对乡村行动进行纠偏与反思,而这,当然不可否认的是,恰恰也是民间行动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责任编辑:xiadank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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