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权:解决农村土地问题的关键
1970-01-01 13:32:12 作者: 肖来青 来源: 互联网 浏览次数: 21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
|
| 作者:肖来青 |
| |
比如,你过去经营10亩土地,因为政府和开发商征地,现在你只能经营1亩了,你就丧失了9亩地的经营权。在现行法律和政策框架下,你想重新拥有9亩地的经营权是十分困难的。当然,事实上当农民感到法律和政策不合理时,他们常常会突破法律和政策,自行对土地进行一些“小调整”。这种合理不合法的举动,虽然会给失去经营权的农民一些救济,暂时起到了平息矛盾的作用,但往往给以后的工作带来诸多麻烦,有的还为日后冲突埋下了祸根。而且,这种“小调整”想起来简单,操作起来难度很大。比如,你现在需补进一亩地,让谁减少一亩呢?人家的地都是30年不变,你从每户农民家拿一小块吗?可那不是能拆零的物品。你没有得到土地,你告状也没有法律支持。 如何解决经营权与承包期的矛盾?有人从有利于土地经营权合理调整的角度,曾设想将承包期缩短至过去的15年,甚至更短,但那样又担心会回到土地经营不稳定的老路上去。在笔者看来,硬性规定的“一刀切”的短期承包或长期承包,都无法解决这一矛盾。寻找解决这一问题的最佳途径,不能囿于承包期的长短和“一刀切”的模式,而应换一个角度思考问题,从理顺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内在关系上着手,首先认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个人份额,并明确所有权人有权决定自己土地的租让期或承包期。农民在土地承包期上有了自决权,在市场的调控下必然出现租期多样化的格局。或短或长的租期,自然更有利于需求方的选择。这样,非所有权人在市场竞争中,就有可能较快地争取到经营权,至少不会一辈子得不到经营权。而在土地经营权的竞争中,土地就更能增效增值。 在经营内容方面,过去长期存在不能自主的问题:政府叫你种什么,你就得种什么,不得违背。许多地方往往以“调整产业结构”为名进行干预。这是计划经济的惯性,也是政府官员法制观念、政策观念淡薄的表现。在市场条件下,让人家按你的行政命令经营,你能保证他的收益吗?在行政干预经营的情况下,农民经营权的选择属性被抹掉而窄化为“种地权”或“劳动权”了。这几年总的说,政府开始转变,不再对经营什么严加干预,但目前在一些地方出现干预经营方式的现象,比如前面提到的强行推动以经营权入股成立“合作社”便是很让人担忧的事情。应当说,以经营权入股是很不科学的,甚至是可笑的。你的经营权有多久?难道比所有权还久?所有权入股,只要经济实体不破产,其股权就在;而你以经营权入股,如何保证其股权与经济实体同在?如果你强行让农民以经营权入股,甚至以流转后所取得的二次经营权入股,那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岂不是混乱不堪了!由于文化素质太低,农民固然不能清楚地表达上述意思,可他们心里知晓其中利害。所以,农民并不希望谁来组织搞什么新一轮“合作社”。但是,我们一些领导干部总是习惯于“指导”农民的经营,干预他们的经营活动,而不习惯于“服务”。 从实现和维护农民利益的角度说,只要农民的土地用于“农”,政府就不得干预,应该让农民在土地经营上有充分的自主权。即:土地承包期由自己决定,经营什么不经营什么以及采取怎样的组织形式完全由自己做主。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