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不公平的发展策略与经济战略布局导致西部地区在政策及货币资源的分配格局中处于弱势的地位,而建国后几十年的国家发展策略则是通过控制乡村、掠夺乡村资源为工业化作支撑;
2, 在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资源的分配及公共品的提供方面,农民特别是西部农民被忽略了,资源分配的不公严重阻碍了西部地区农民的基本保障和与社会发展;
3, 权力过份控制涉农资源,又没有好的机制保障涉农资源有效的服务于农村发展,涉农服务供给不足,导致农业发展与农村建设受到限制;
4, 县、乡、村三级利益共同体的原因导致扶贫资源的分配很少甚至不能惠及最贫困人群,现有的扶贫模式通过“能人带动”实质上就是三级利益共同体在西部农村的具体表现形式,其结果反而分化了乡村,加剧了贫困人群不能得到发展支持,限制了他们公平使用社区公共资源为自己发展服务的权利;
5, 西部“扶贫”项目很大部分用于道路的建设,作为公共品,最贫困人群却很难直接享受;
6, “扶贫”概念本身就带有歧视性色彩,将结构性、政策性原因导致的发展不公平的结果通过概念转换变为贫困农民自身能力与意识不行的原因。将基本权利保障与基本发展权利的实现转变为国家、政府对弱势人群的“帮扶”,将国家、政府责任转变为对农民的“恩惠”。这就使得在具体“扶贫”过程中,权力成为主体,“扶贫”资源分配的可及性及“扶贫”项目的可持续性都乏善可陈,对于贫困人群的生计与其它基本权利的可持续改善不能起到好的作用。乡治中心认为,“扶”贫观念与“扶贫”模式实质上是不利于贫困农民发展的,贫困农村发展的可持续、并有社会公正意义的模式应该是建立在支持基础之上的政府、社会与贫困乡村共同平等参与的“反贫困”工作的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