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及国内的一些NGO都在积极的探索着新农村建设的实施路径。但是我们看到,新农村建设现阶段还是在很大程度上停留在“样板工程”和“政绩工程”的层面上,,也增加了涉农资源分配的在合谋中损失的机会,农民主体性在实际工作中被有意的消解,所以参与式与赋权工作的本土化与有效推进就显得十分必要。但是,在一些“参与式”乡村发展项目中,参与式被片面理解为“听取贫困人群的意见”,没有明确将农民作为发展真正的主体,虽然走了“参与”的形式,事实上还是由扶贫工作者主导了乡村发展;或者在项目设计与开发过程中,只是使用了参与式乡村评估的的各种工具。
参与式乡村工作方法作为民间行动最重要的方法论与理念支撑,及其在中国乡村发展工作中基础工具的价值,目前还没有被充分的认识到。在中国农村发展领域,虽然参与式工作方法已经被各NGO及政府多边及双边项目广泛的运用,但在学者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视野中,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并且还在不断的受到挑战,主要原因是:1,参与式被认为成本很高;2,参与式工作方法被认为是资源支持方的要求,是西方的东西;3,他们普遍的判断是:中国农民的参与(民主)意识不足,参与往往形式化。
但是我们认为,参与式工具性价值的根本是其“赋权”价值。乡村发展赋权工作的逻辑我们是这样理解的:
现代社会是建立在对人的普遍尊重和人的基本权利普遍实现的基础之上的==>发展是弱势人群的发展==>弱势人群之所以成为弱势,除了自身的原因(如残障人士的身体功能的缺陷),很大程度上缘于结构性因素,包括制度安排(如三农问题的形成,社会性别的不平等)和社会机制的原因==>因为结构性因素导致弱势群体弱势的现状表现为弱势群体的行动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实现自己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如可持续生计、享受基本医疗、基础教育、社会生活的有效参与等)的能力不足,而弱势群体的社会表现则为孤立、离散、无集体行动等==>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是要解决社会的公平与平等(不是平均与民粹主义)问题,在这些基本原则上寻求弱势群体的可持续发展的解决之道,是有“正义”与“公义”价值的社会承担的具体行动实现==>弱势群体的发展是以权利实现为基础的(正义与公平的评价的根本指标在于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程度),以新农村建设为例:生产发展解决的是可持续生计的问题,生活宽裕针对的是经济自由的问题,乡风文明要解决村庄生活价值的问题,村容整洁针对的是村庄公共事务管理的问题,管理民主则是解决公共事务村民有效、有序参与的问题。而实现的根本保证则是以农民为主体,以村庄为主体==>要以农民为主体,推动农民的权利实现并有持续发展的可能,农民和乡村自身发展能力的提高则是关键,随着农民和乡村自身发展能力的提高,其满足/实现自身权利要求的保障也就越来越大,并具有可持续性==>赋权工作事实上就是一个“充能”或者说是能力建设的过程,乡村发展工作事实上就是赋权的工作==>参与式强调平等、尊重、以村庄/农民为主体,强调在工作中需要并在具体工作层面推进农民的有效参与,事实上就是赋权的重要工作内容。
但是,目前在中国的发展领域和研究领域,对赋权的理解存在很大的偏差。一些人认为赋权是“赋予权利”,另一些人理解“赋权”是“给予权力”,我们认为,这都是对赋权的极大误读,也因此使得中国的弱势群体的赋权工作推进遇到了很大的挑战并被打上标签。我们曾就此专门撰文进行过讨论:在国家层面上,公民作为权利主体的“权利”只能是法律规定,没有任何一个组织或者个人可以“赋予权利”给其他人;而“给予权力”的本质是“授权”,但具体到操作层面,可“授”的“权力”与贫困弱势人群的整体发展目标难有直接的关联。上述理解的偏差,反映到社区组织化推动方面,赋权农民则易被理解为“授权”社区组织,从而背离发展工作的基本价值和目标要求。
参与式农村工作方法在中国的推行,其推动者主要来自于国际合作项目和国际性民间组织在中国的活动。以我们了解的情况看,基本上所有的国际合作项目都要求中方合作伙伴用参与式的方法运作项目,这些项目的申请与执行者有政府部门、学术研究机构和民间组织。但从具体实施及运作的情况来看,参与式往往只是被理解为一种要求,甚至是此类项目运作的一种惯例,大多只是从形式上体现了村民的参加而非积极参与。中心团队在过去的学习与了解的过程中,我们接触了一些从事“发展”工作的民间组织和政府官员,谈到国际多/双边合作及民间合作项目的参与式,很多人都理解为是一种“要求”。作为要求的参与式,在操作上极容易流于形式化。“参与”沦为“要求”的危险就是最终将“参加”作为指标,“强制参与”、“诱导参与”最终沦为“形式参与”,这是我们理解参与式遭遇一些诟病的由来。
外来者携带资源进入社区,同时因为“权力”、“专家(知识与技能)”的原因,与社区之间形成了“裹胁与迎合”的权力结构可能关系,很大可能用“参与”、利益诱惑的手段改变了村庄,却不能与村庄共同承担改变的后果与责任,这是值得我们认真反思的。参与式与赋权之间的关联,因为“形式参与”的原因而被完全消解。当然,也有走得过火的“参与式”,将之理解为推动农民“民主意识”的工具,这同样有一种危险,即忽略了发展主体的直接需求,参与式被工具化。当然,我们也看到,也有很多作得到位的参与式发展工作,但这不在我们的评价范围之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