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村庄组织化还是农民组织化
毛刚强
一,村庄组织化,相关思考及概念的提出
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性需求及个性化生存逐渐突出,以往那种高度关联的社会生活状态迅速改变,但新的合用的社会价值与伦理体系并未建立,同时,随着一系列的制度改革,导致传统的社会关联出现了严重断裂,社会孤立状况越来越突出,因此带来对他人行动的无法预期,物欲化成为中国现代社会的特征,社会组织化程度严重退化,并因此形成了生活价值的严重缺失。在乡村社会,个体农民之间也越来越孤立、分散,村庄合作能力处于加速消解的状态,这被一些学者定义为乡村的“原子化”状态。同时,随着土地承包过程的持续推进及土地承包法的出台,小农经济及建基于此的“农民性”越来越被固化,这从制度上加剧了乡村社会孤立的状况,村庄内部生活的社会关联的消解也处于加速的过程。中国多数的乡村,缺乏内部社会关联,而外向的社会交往又与乡村生活产生巨大反差,由此造成的巨大心理落差和社会层次感的突出,加上主流社会对乡村生活、社会主流观念对乡村劳动的否定,反过来又导致了乡村生活价值被农民自己否定,所以中国农村面临着向何处去的重大问题。社会就业机会不足不能迅速的接纳农民,国家经济发展不能支持全中国人民都能在短期内过上“现代”生活,于是,我们就必然面临一个问题,即如何从乡村社会自身发展寻求乡村社会问题发展之道,而乡村社会的发展以及组织化建设将成为我们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
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同时,边缘、弱势群体在整个社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被边缘化,这和现代社会的基本伦理要求出现了重大冲突。这样的条件下,一个重要的概念――赋权――被许多从事发展工作实务和相关研究的人士引入。从发展的角度讲,弱势人群的弱势最大表现为机会不足和能力不足,本质上是社会不公的具体体现,所以,赋权的内涵被普遍理解为要赋予弱势人群权力,使其可以对有关自己的发展事务作出判断并参与决策,从而满足其自身各种基本权利要求,因此,赋权最为重要的内容涉及到具体发展事务的决定权和相关发展资源的处分权,这实质上是推动弱势人群成为发展的主体。在此基础上,笔者对赋权理论进行了研究,并将赋权定位于推动贫困、弱势人群的能力发展之上,通过弱势人群的能力发展,使其能在一般情况下自我满足和自我主张其基本权利。但作为弱势人群,在机会供给与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如何自我满足和自我主张权利,从推进路线上,组织化建设就成为必然选择;对于中国的乡村发展及农民的基本权利满足,从赋权的角度看,组织化建设也自然成为必要手段。
随着中国的国际交流增多,大量的国际间多边、双边合作项目,世界银行、亚行项目及国际性民间组织及基金会支持的发展项目开始在中国农村特别是西部贫困农村实施,这些项目都着重考虑了对于农民组织能力的发展和建设;社区发展理论的引入中国及在实践过程中的具体应用,组织化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发展手段越来越多的被国内的学者和发展工作者所认识和接受,并从环境治理,反贫困,对社会服务有特殊需求者的自我发展等领域方面各自得到了成功印证。笔者也对农民组织化建设的角度对农民增收进行过研究,发现在农村发展的过程中,组织化建设不仅对于货币增收有促进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其促进社会福利增加的作用更为明显,从而能大大提升乡村生活的价值和乡村生活的质量,笔者将之定义为农民的“非货币增收”。
在国家“十一五规划”出台前,各地就有乡村建设的实践与理论讨论,对于新乡村建设,民间和学界的基本共识是通过推动农民组织化建设的形式进行,并从各种途径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是,对于农民组织化的具体描述和进路设计,国内学界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形成定论,在各地的推进模式上也有着巨大的差异。对推进农民组织化建设,究竟是通过“农民”个体为参与单元进行组织化还是以村庄为基本建设单位推进组织化,在概念上也相对混淆,都只笼统称为农民组织化。 笔者认为,不结合中国现实,不厘清相关内容,我们在推进农民组织化建设的过程中可能会走更多的弯路,在这里,笔者愿意就自己相关调查及研究的结果对主要的农民组织化推进形式作一个对比分析。
一般情况下所讲的农民组织化,笔者归纳为具有如下特点:它是以具有“农民”身份的“人”的组织化,是有具体而明确组织行动目标(如市场、维权等)朝向的、为解决一定的问题或者是达致一个具体、明确的目标而进行的、没有地域的或缺少具体边界的农民组织形式,其治理与发展的直接结果是提高组织成员的行动能力。而另一种通过社区和村庄建设而达致的农民组织化形式―村庄组织化,则是以村庄或者是村落聚合体为参与单元、以全面建设乡村生活为手段、以提升乡村生活价值为目标、村庄成员全员参与的农民组织化实现形式,村庄组织化建设有明显的地域边界,是为提升整个乡村的综合发展能力服务的。虽然村庄组织化也是农民组织化的一种形式,但在笔者看来,这是现阶段农民组织化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形式,在本文中,为方便起见,笔者还是用“村庄组织化”来对应一般层面上所讲的“农民组织化”这一概念。
二, “农民组织化”与“村庄组织化”:两种组织形式的差别
1, 组织的目的差别:“农民组织化”的目的多是为了特定的目标,如发展经济进入市场、维权斗争等;“村庄组织化”的目的则是全面建设村庄,除了生产、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内容外,还包括精神文化生活、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建设。
2, 参与成员的差别:“农民组织化”的参与者主要为农村中的户主及主要劳动力,主要通过是强人与能人来带动或者是裹胁其他农民参与,参与者多为男性;“村庄组织化”则是村庄内全体村民平等参与的组织形式。
3, 组织的动机与动力差别:“农民组织化”的动机与动力多是为了解决收入增长与维权等方面的问题,回应的是农民的显性需求,农民的参与动机与动力多直接来源于现实的、可计算的利益需求,其目的指向单一;“村庄组织化”则是回应村庄生产、生活等诸多方面的问题,既回应农民的显性需求,也回应农民的隐性需求并使得隐性需求显性化,农民的参与动机与参与动力非常多元,组织建设目标指向村庄生活价值提升和村庄内部的社会关联增强。
4, 组织与治理形式的差别:“农民组织化”特别是经济合作组织多是采用现代组织建设形式,以理事会作为管理机构,以会员制的形式实现组织参与,组织形式相对严密;“村庄组织化”的组织形式则非常多元,传统文化、地方性知识在其中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乡村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在村庄内相互交织,不同的村庄内组织的治理形式差别很大。
5, 组织资源的差别:“农民组织化”缺乏传统组织资源,需要强人与精英发挥重要的作用,并需要外力(政府)的强力支持;“村庄组织化”利用了许多传统的资源:家族、宗族、小亲族等都可在其中发挥作用,并且很多少数民族地区还有自己特有的传统组织与治理形式,都可作为村庄的组织资源。
6, 组织成本与参与收益的差别:“农民组织化”作为正式的组织,运作成本相对较高,往往需要组织成员以货币支付(会费、销售收入提成等)等方式来支持,而组织成员的参与收益往往也是以货币或者是与直接利益相关的权益满足来进行计算的;“村庄组织化”的发展包括村庄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建设,组织成本相对较低,组织运作往往多是依靠村民行动参与来保证,除可计算的货币收益外,村庄成员的参与本身也可以计算为收益即村民参与村庄事务的权利实现的过程,同时还包括村庄公共利益增加和乡村生活价值提升,收益多元并且覆盖面相对较广。
7, 农民参与成本的差别:“农民组织化”不以村庄为界限,如果以乡、县甚至更大的地域为单位,农民参与的成本是较高的,因为参与的成本较高影响参与,从而就会影响到组织的决策与利益分配的公平与公正,进而更影响到对具体农民个体利益的回应;“村庄组织化”以村庄为参与单位,参与成本较低从而易实现高的参与性,其利益分配及决策机制相对而言更能照顾到大多数人。
8, 农民主体性实现的差别:“农民组织化”相对由精英控制,在因为政治、经济及社会资源的差别而带来严重权力结构不均衡的乡村社会,对于相对弱势的人群而言,其利益保障与平等分享收益是较难实现的。如果要保证其公平性,政府的参与就会显得非常重要,但政府参与的过程又无法解决基层权力与农村精英结盟的问题,并且,政府参与过多,又严重影响到农民组织中农民的主体性问题。“村庄组织化”建设只要回应了资源透明的问题,其内部监督由于地域界限及参与便利等原因相对容易解决,并且村庄内包括传统组织资源的各种非正式组织和正式组织的交织、人群间的利益关联交错、村庄软约束机制容易建立,其治理问题相对容易解决,农民主体性则相对容易得到保证。
9, 组织化合作的领域、广度与深度差别:“农民组织化”往往侧重于某一行动领域,如合作进入市场,组织维权等。合作进入市场,农民组织往往集中回应相关生产领域的事务,领域相对单一,合作广度不够,对乡村社会问题的回应能力相对较弱,同时,由于参与限制,组织推动相对较强,而农民间的相互合作不足;而在社会关联相对较强的村庄推动“村庄组织化建设”,不仅可以从物质层面回应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还能从文化、精神生活层面等回应乡村面临的问题,组织的推动和农民的相互合作在村庄内部互动,不管从广度、深度方面都能增加乡村社区内的合作,同时,由于村庄内公共资源的存在,更有利于村庄内合作的增加。
三, 以调查为基础的分析:非社区基础的农民组织面临的合作困境
笔者通过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运作的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固然看到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一些正面效果,但也看到很多问题,以贵州为例,跨村、乡/镇层面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普遍面临如下问题:
1, 行动能力相对较强、即“管理得好”的组织,组织的领导人一般都是当地的强人和能人,在社会资源、政治资本、经济能力等方面来说,在当地占有绝对优势地位,个别人甚至在黑白两道都有较强的联系;国家扶持的资金,很容易形成强人、能人合谋瓜分的格局。这类组织与其讲是农民的合作组织,还不如说是乡村精英体系接纳国家公共资源的管道。
2, 政府资金扶持力度越大的组织,政府的干预与操控也就越强,其对政府规划的回应力也就越强,但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及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是政府农村发展规划所不能解决和克服的问题。政府对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如某养猪协会)的扶持,更多的着眼于养猪技术的传递和生猪、母猪饲养补贴和贴息贷款,而忽略了组织的管理与合作能力建设,更没有农民的组织愿望的基础。生猪价格在三年前跌到了最低谷,养猪农民出现了血本无归的情况,不仅自己的积蓄搭进去了,还欠了政府大笔欠款。随着养猪失败,组织也就自然解体,相关组织资源也受到了严重破坏,这种组织化建设推进的结果直接导致了农民的损失和公共财政的无效率,甚至会严重影响到基层政府的公信力。
3, 政府推动的一些覆盖面相对较广的经济合作组织,农民开一场会很不容易,参与成本相对较高,以养猪为例,参与养猪协会,对农民而言,得到有价值的服务的机会并不多,同时,参与协会,并不能让每户所养的猪增加足够的收益,农民参与不划算,参与程度自然就低,组织决策基本上靠乡村精英甚至是基层政府(往往一些基层政府的领导兼任了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领导职务)的判断,这容易带来的问题是:参与性不高,其组织不可能建设成为以农民主体的组织。由于某些组织领导层的强人、能人性质,而要维持组织运转,其运转费用甚至有可能成为农民的负担。
4, 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乡村精英体系内的人更容易参与,并易得到国家政策与公共资源的扶持。这些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组织成员对乡村公共资源如林地、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的使用需求越来越强烈。由于本身的强人、能人背景、加之有基层权力的支持,乡村公共资源私人化或者被少数人以极低的代价、无偿、甚至反而得到公共财政支持的方式占有,这往往会挤占乡村贫困人群的生存和发展空间,最起码到目前为止,笔者还未看到一个相对较好的处理相关问题的组织化模式出来。
5, 一些农民组成的维权组织,由于其针对的是权益受损,而对象往往是基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由于乡村政治和中国治理现实的特殊性,组织成员往往面临极大的风险和各种压力,也极容易被分化,从而失去其共同行动能力;更让人担心的是,组织成员由于面临的压力和风险都很大,其组织内部管理相当严密,同时,权利受损带来的悲情意识,往往容易演变成组织对内对外双重暴力倾向,从而对参与成员形成巨大压力和强力控制,在受到某些外因作用的情况下,组织行为极易失控。笔者的判断是,这样的组织,对社会和组织成员自身来说都是危险的。当然,农民维权也相当重要,但这样的维权方式,对于失权的农民个体而言,往往带来更大的风险和生存压力。
一些人通过学习、了解台湾农会和韩国新农村建设的经验之后得出结论,认为中国的农村发展之路应该参照其模式发展农会等大型农民组织。但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台湾农会发展与台湾政治的发展是一脉相承的,政治组织和“政府”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这样的组织,极易成为少数精英挟农民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同时,台湾、韩国农民数量与市民数量之比,和中国大陆农民与市民的数量之比,是完全不一样的,其农会组织形式如何能搬到中国大陆?并且在笔者看来,中国大陆乡村的小农特点,直接导致了信息在农民中传递的有效性和可及性的困难,农民在参与收益不可能太高而参与成本相对较大的情况下,对于组织发展就不会有浓厚兴趣,同时,现实中国的农村,由于信息、沟通成本相对较高,大型的农民组织中的决策与治理就极容易出现问题,这样的情况下,农民精英代表农民并被农民普遍认可的难度很大,农民组织工具化的危险自然增大,所以,现时推动大型的农民组织,风险将会是很大的。
四, 行动经验:村庄组织化建设与村庄发展
笔者于2005年春开始,作为顾问参与世界银行GEF贵州项目,项目目标为推进当地社区参与保护区自然资源共管。项目所在社区形成于上个世纪六十年代初,二十几户人家分别来自四省三县,当时的村庄内部极度分散孤立,内部合作很难开展。在这样的背景下,社区回应公共利益(环境)的能力严重不足。笔者认为,作为单独、孤立的农民个体对公共利益的回应能力是不足的,而环境增强是典型的公共利益发展问题。社区参与自然资源共管,需要村庄整体的主动回应,集体行动能力及村庄软约束机制的建立就会显得比较重要。
所以,笔者在当地村庄的主要工作,定位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村庄内部权力结构进行分析,了解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需求,最后和村民一起讨论,确定了以发展乡村旅游作为生计发展、货币增收的主要渠道,并以此为基础,推动村民讨论村庄集体行动能力提升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必然关联,在讨论的过程中,重点解决了全体村民参与面临的难点问题,即村庄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和责任、义务承担的公平性问题。经过一年多的社区工作,村庄出现了空前的团结,从2006年夏开始喝了村庄历史上第一次同心酒,一直到2007年中秋村庄农民自编、自导、自演了一台具有浓郁土家文化色彩的文娱节目。在村庄组织化建设的过程中,村庄内在联系的增加结果导致了包括环境、卫生等方面的公共事务的管理成为村庄共同的需求,在没有任何外来人士要求与指导的情况下,村庄自建了垃圾箱,主动清理了河道,制定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条例并且得到每一个村庄成员的遵从。
这个村庄在过去,曾是当地保护区管理局和乡政府眼中的“刁民”村,2006年政府在当地规划新农村建设,两个当地农户死活不答应各自出让
笔者在不久前进行项目回访时村民谈到“农村人就是要合作才能办事情”,“只要有人、有事把大家捏拢在一起,村子的发展就要希望”,“现在我们这里的日子好过多了,就算不作旅游,这些事(环境、卫生、公益活动)还是要继续搞下去,这样的生活整起舒心”,“以后你们就是不来了,这些活动还要继续搞下去,现在这种生活确实比过去强多了。”
事实上,直到现在为止,因为该县的总体规划,该村的社区旅游还未真正得到大发展,但农民合作增强后产生的对乡村生活价值的提升和社区不均衡的权力结构的调整,真正调动起了村民共同参与村庄生活建设与村庄生产发展的积极性。虽然笔者的顾问工作已经完结,但笔者有理由相信,从一个有着内斗痛苦的聚居地发展到现在有强烈村庄认同和内在社会关联的共同体,记忆和现实的对比,该村的持续发展应该没有问题了。从这个项目我们可以看出,村庄内的组织化建设,不仅可以回应某个具体的目标,其对于整个乡村生活价值的促进也是非常有回应作用的;村庄内部社会关联的增强,对于村庄的权力结构调整,村庄公共利益的回应能力也显著增强,这也是笔者认为通过村庄组织化而实现全面建设乡村生活的道路的发展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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