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
据了解,对于参保前发生的工伤问题,也已制定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下发后至本通知实施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劳保部发[2005]36号文件实施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已被认定为工伤的,参加工伤保险后,由用人单位携带工伤认定的原始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伤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在本通知实施后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济南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来源:大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