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不同,我们认为,虽然当前我国农村不同地区的乡(镇)村实际的关系状态呈现出明显的多样性、变动性和非均衡性的特点,但从乡镇对村委会人事、财务及事务的实际干预和控制能力及干预程度上看,当前我国乡镇与村委会之间总体上依然保持着明显而强烈的上下级行政命令关系,或者说是一种行政化的乡村关系,与法律规定的“指导关系”尚有相当距离。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先后调查的32个乡镇村来看,除河南省南街村之外,乡镇对村委会的人事和财务均有较大的干预和控制能力,大多数村委会的主要工作也是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所调查的村委会干部和村民大多认为“乡镇与村委会之间是上下级行政领导关系”,“乡镇能够直接干预甚至决定村内大事”。有的村委会主任甚至认为,“现在的乡镇与村的关系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公社与大队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多大的差别”。
目前,乡镇对村委会直接的行政干预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人事安排:乡镇通过选配和干预村支部和村委会的选举,控制村级组织的人员配备。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组织原则,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党支部成员分别由村民群众和支部党员民主选举产生。但实际上,一些地方的乡镇政府、党委对民主选举顾虑重重,为了“有效地领导村级组织”,力求控制村级组织的人员尤其是主要领导干部的选配权。有的在对村支部及村委会干部候选人的提名、竞选和投票的各个选举环节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操纵支部和村委会的选举,想方设法让自己看中的候选人当选。如果还不能达到目的,他们就以各种理由否定选举的结果,甚至取消村委会的直接选举,直接指定或委派村委会主任和村委会其它干部。如海南省琼海市大路镇党委曾因该镇云满村16名党员联名推举的村委会主任候选人与镇领导心目中的人选不一致,镇党委便动用警力,以党委书记挂帅,出动3辆汽车,将签名推荐候选人的部分选民连夜带走,并以“企图推翻村委会”的罪名对他们实施了变相拘禁。[3]在一些地方,乡镇对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干部百般刁难
责任编辑:lichengh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