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四,“失权”和“失控”的忧虑,导致思想上顾虑重重。自村民自治实施以来,乡村之间的“指导关系”的规定自一开始就受到相当数量的基层干部的责难和反对,他们认为这使乡村干部及乡镇政府成为“一只无脚的螃蟹”,寸步难行;实行村民自治,乡镇政府就将“缺膊断腿”,乡村工作难以落实,国家任务难以完成。不少干部对村民自治和乡村民主的发展持怀疑和否定的态度,认为“村民自治”和“乡村民主超前了”,“农民素质低,不可能实行民主,不管不行”。有的将村民自治与党的领导对立起来,认为村民自治的发展会损害甚至削弱党的领导;还有的认为实行村民自治,乡镇政府就将丧失对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的监控权,难以对乡村社会实施有效管理,乡村社会就可能失控。如此等等,在思想上顾虑重重,不愿放权。
其五,“自立”与“自信”的缺失,导致对政府的崇拜和依赖。村民自治是村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务。这不仅要求政府确认和保障村民的自治权,不要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也要求村民委员会、村级干部和村民群众有较强的自立能力和自信心,有能力并愿意自主管理自己的事务。然而,在调查中我们发现,不少村民及村干部在思想上仍对政府及权力有强烈的崇拜,并在行动上对政府和行政有较强的依赖。有的村干部希望借助乡镇政府的支持来提高自己的地位、树立自己的权威并推进村内管理;有不少村民一方面对现实中的权力有强烈的不信任感,但同时,又希望“好政府”、“好干部”能听取自己的呼声,解决自己生产上、经济上或生活上的困难;特别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村民的活动范围的扩大,有不少社会经济事务日益超越了村委会的处理能力,村民对乡镇政府及相应的上级政府有更多的需求。村内部的矛盾和困难有时也需要乡镇政府参与。尽管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支持、帮助是其应尽的职责,村民对政府的需求也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但这同时也给乡镇政府干预村内事务提供了条件。其实,对政府的过度需求和依赖不仅是村民自身的内在需求的产物,它本身也是政府长期干预和包揽村民的事务,使之丧失相对独立性的产物,或者说,它是政府本身培育的结果。
三、乡村关系行政化的深层根源
除上述影响乡村关系的直接因素之外,乡村关系不顺还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和原因。乡村关系不顺及乡镇对村的直接干预和控制不过是国家对乡村社会以及政府对农民深度干预的表现,乡村关系不顺的实质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不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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