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行政控制还可以从节约管理成本的角度获得部分的解释。任何权力的行使和管理的实施都是要付出成本的。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农村,单纯依靠乡镇政府自身实施有效的管理不仅是困难的,成本也太高。在人民公社时期,国家是通过“三级所有、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制度并辅之严格的计划体制和身份制度等等对乡村社会和农民实行经济的和超经济的控制,从而转移和消化管理成本并确保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和资源的吸取。但是,农村改革以后,随着经济市场化和政治民主化的发展,乡村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农民群众已经从过去集体组织的成员或“社员”变成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村民”,拥有生产经营的自主权,传统的通过口粮制度、工分制度以及严密的组织方式控制农民的手段随之失效,对农民个体的管理更加困难,管理的成本更高。然而,国家主导和推动现代化战略并没有根本改变,上级政府向地方和基层政府层层施压的“压力型”或“动员型”体制并没有改变。在此背景下,政府的行政行为与农民的自主行为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而乡镇基层政府也陷入“任务重、手段弱”的状态。为了摆脱自身的困境,乡镇政府力求找到“一条腿”,顺利地实现乡村社会的管理,完成上级的任务并转移和消化自身的管理成本。这也正是乡镇干部力求将村委会变成自己的“一条腿”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造成乡村关系不顺既有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也有乡村实际工作中的困难,还受村干部和村民的思想意识的影响。乡镇对村的行政控制与国家宏观战略和体制有关,这种控制本身是国家对乡村社会的深度干预和控制的一部分,有其历史渊源和现实根据。乡村关系的矛盾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国家干预与社会自立、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矛盾的反映。
四、乡村关系行政化的后果和危害
乡村关系不顺是诸多矛盾的产物和表现,它本身也加剧了一系列矛盾。
首先,从乡镇政府的角度看,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内部事务行政命令和直接干预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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