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从村委会的角度看,乡镇对村委会的不正当干预和直接的行政命令侵害了村民自治组织的自治权,也损害了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决策和自我服务的权力。对于村民自治组织来说,人事任免权、财务决定权及村务管理权是“自治”的基本内容,也是村民自治组织赖以存在的前提。没有经济上的独立性和财务上的自主权,村民自治和民主也不可能真正存在。过多的行政事务也使村委会组织出现行政化、官僚化,脱离群众,最终的确可能“将村民委员会压垮”,使10多年的村民自治和乡村直接民主的努力前功尽弃。早在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在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时就提醒人们,“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基层政权的‘腿’,‘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这样会把它压垮”[10]。
其三,从党组织的角度看,由于现实生活中乡镇对村的领导也是在党的统一领导之下进行的,直接表现为党的一体化的领导,乡镇与村及政府与村民的矛盾直接演化为党组织与群众的矛盾,使党组织自身成为矛盾的焦点,损害了党组织的领导权威,降低了党组织的协调能力。当前乡村关系的矛盾集中体现在“两委关系”问题。这不仅是因为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村委会组织的运作,也是因为乡镇党和政府也依托村支部及农村党组织加强对村委会的“领导”和控制,两委关系的矛盾常常会演化为乡镇党委、政府与村委会及村民群众的矛盾。不仅妨碍了村委会的正常运作,阻碍了村民自治的发展,最终也损害了党的领导自身。
最后,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乡村关系不顺,尤其是政府对村民自治事务的直接干预和行政命令,削弱了社会自主能力和群众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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