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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组织发展:治理结构与组织功能

2008-08-06 09:56:00  作者:刘永东 刘明兴 徐志刚 陶然  来源: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http://www.usc.cuhk.edu.hk/wk.asp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简介:中国农民组织发展:治理结构与组织功能——基于6省调查的分析刘永东 刘明兴 徐志刚 陶然内容提要:基于6省116村关于农民组织的大样本随机抽样调查数据,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民组织的发展状况,包括组织类型、数量、 ...

中国农民组织发展:治理结构与组织功能
——基于6省调查的分析
刘永东 刘明兴 徐志刚 陶然
内容提要:基于6省116村关于农民组织的大样本随机抽样调查数据,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民组织的发展状况,包括组织类型、数量、规模、治理结构、政府与组织的关系、组织的社会功能。分析表明,中国农民组织虽然数量可观,但是平均规模偏低,且发起过程中基层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不过,政府发起的或者农民自发的组织在重大事件决策上一般有较高的民主参与性;当前,只有少数农民组织会去积极介入村庄的公益事业发展建设,即使介入在大多情况下必须得到乡镇政府或村两委的许可和支持;在多数农村地区,农民组织在“纠纷调解”方面的社会职能普遍强于“号召公益活动”。40%的农民组织没有在任何政府部门登记,许多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确。

关键词:农民组织;治理结构;组织功能;政府作用
Abstract:based on the large sample survey on 116villages of 6provinces,this article analyzed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China‘s rural organizations,on organization types ,quantity ,size ,governing structure,therelations between government and these organizations,organizations’social functions,etc.The research revealed that despite its considerablequantities,the average size of China‘s rural is small and the governmentplays important role during the initiation of theses organizations.However,for the organization initiated both by government and by peasant themselves,the decision process on big events are democratic.There are few ruralorganizations which would take part in the rural commonweal constructionsand moreover most of the participations need the permissions or supportsfrom town government or village committees.At most rural areas ,therural organizations ’function on dispute intercession is more activethan on organizing commonweal activities.40%of these rural organizationsare not registered at any government sectors,and a lot of organizationsare lack of explicit legal status. Key words :rural organizations,governing structure,organizationfunctions ,government roles
一、导论 随着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农村治理结构也相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村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已全面推广,村民委员会已经成为了农村主导性的正式组织,并在扩大基层民主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诸如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等各类农民组织[①]也不断发展(世界银行,2006;Shen等,2005)。中国农民非政府组织的活动涵盖了农村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对农村基层正式组织建设乃至整体的乡村治理都产生了较大影响。 近年来,农村对新型农民组织的需求越来越迫切,农民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农民组织的发展和成熟不仅有助于农民掌握和应用先进的农业技术、帮助和提高他们在日益全球化的大市场的适应和应变能力,而且有助于分散的农民与大市场的连接、与其他利益体建立对话。特别是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乡镇综合配套体制改革的推进,乡
村基层治理结构将进一步转变。如何在完善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种农民组织发展机制的基础上,建立政府与农民之间、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之间的有效联系,从而达到共同治理以增加正式组织问责性(co-governance for accountability),并全面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和促进农村各项公益事业发展,已经成为新时期我国农村基层治理需要面临的重大挑战。 现有文献对中国农民组织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已经有一定的研究基础。特别是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有比较详尽的调查抽样分析。黄祖辉等(2002)以浙江省为调查样本,总结了浙江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特点:发展速度较快,但覆盖面较低;其他力量介入的较多,农民自己组建的较少;以种养业居多,区域跨度较小,以低成本的技术、信息服务为主,主要以农民自筹和各种形式的混合出资为主。孔祥智和郭艳芹(2006)在全国23省非随机抽样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无论在外部监管、内部管理,还是组织功能的方面上,农村专业组织的发育都很不成熟。Shen等(2005)通过对中国6省36县的大样本随机抽样数据的分析,同样认为农民专业组织尚处于发展初期。世界银行(2006)详细阐述了中国农村专业组织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分析并总结了中国农村专业组织的发展和管理经验,认为农民已经意识到有必要依靠集体力量向小规模农业生产者提供民营部门和政府难以提供的服务,然而农村专业组织成功的关键是如何赋权于农民,使农民专业组织能够自立自助。 一些研究还将视角拓宽到了各类农民组织的相互关系及其对村庄治理的影响等问题上。例如,Tsai(2005)根据其对于福建和江西两省四个村庄的个案研究,并通过分析比较,详细阐述了农村精英、宗族和宗教组织对于村庄建设、村庄经济发展以及村庄治理的影响。甘满堂(2007)对于福建的详细案例分析也表达了同样的观点。 虽然目前关于农民组织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首先,目前的研究大多数都集中于农村各种专业组织和经济组织,而把各类农民组织作为整体一起考虑的研究较缺乏;其次,针对农村的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围绕其产生的原因、组建和专业功能进行了研究[②],但针对这些组织公共职能的研究还很少,且讨论其在村庄治理中作用的文献更少;再次,现有研究大部分限于案例研究,基于具有全国代表性的大样本数据的研究仍然缺乏,尽管现有研究能够通过个案剖析对特定地区特定组织进行非常深入的研究,但结论的一般性和代表性往往又受到影响。 基于上述认识,本研究将使用来自作者在随机抽样基础上选取的全国6省116村的大样本数据[③],对中国农村各种类型的农民组织进行系统性的实证研究,其中包括我国农村组织发展广度、农民参与深度、组织的治理结构和功能等方面。显然,这样的研究有助于我们全面评判农民组织的发育情况及其在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政策障碍,为进一步推进农民组织的发展提供政策建议。 二、中国农民组织的发展现状和治理结构 (一)农民组织的发展现状 我们在问卷调查中,将农民组织分成13大类。这13类组织包括,红白理事会类组织,文体、健康类组织,农民自我教育类组织,寺庙类宗教组织,教会类宗教组织,农民技术协会,生产互助性组织,供销互助性组织,民间信用组织,维权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公共治安维护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表1详细列出了各大类组织的具体组织类型。其中,“红白理事会类组织”一类中绝大多数为红白理事会,但也包括少量治丧委员会:“文体、健康类组织”不仅涵盖了老人协会,也涉及到农村的文化娱乐方面的农民组织,例如图书室、秧歌队,舞狮队、文化活动中心、爱卫会等组织:“农民自教育类组织”在功能划分上主要强调组织的培训和教育性质,农村各类科普学校、农业技术培训中心等培训类机构均被纳入进来,例如人口学校、婚育学校、农民学校、法制科技学校等:“寺庙类宗教组织”主要指各种类型的以宗教性建筑物为基本标志的组织,如佛教庙宇、道观和民间神庙:“教会类宗教组织”绝大部分是基督教会,也包括少量佛教协会和天主教会:“农民技术协会”中涵盖了各种针对养殖、种植、科普等活动专业性农民技术协会,以及其他一般性的农技协会,其中
为数最多的是农民技术协会,但也包括少量桑蚕协会、茶叶协会和养殖协会:“生产互助性组织”主要是指各种村民生产、生活互助类组织,例如三结合互助小组、打工者互助小组、帮工队等:“维权组织”主要指那些以维权为主要职能的组织,主要包括消费者维权组织,当然也包括村民监督协会、道德评议会等维权功能较为突出的组织,例如12315消费者投诉站、监督小组、道德评议会等:“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包括农村调解类组织,全部是民调委员会:“公共治安维护组织”是指具有治安维护、村庄辅助管理职能的组织,例如治保委员会、民兵营、巡逻队、联防队等:“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各类涉及村庄监督以及村庄公共事业型的组织,例如理财小组、关心下一代组织、妇女禁赌协会等。 统计分析中我们忽略掉了以“祠堂”或者“祖坟”为代表性特征的宗族性组织,而主要按照农民组织的专业功能进行分类统计。当然,类似红白理事会、老人协会、神庙等组织都带有一定的宗族色彩。此外“供销互助性组织”和“民间信用组织”,这两大类组织出现次数很低(分别是3次和4次)。因此,在下面分析中忽略掉了这两类组织,主要分析11类组织。 调查表明,在我们调查的6省116个村庄中,共有农民组织552个,其中,文体、健康类组织最多,约占16.7%;其次是民调和公共治安类组织,各有14%;寺庙和教会类宗教组织合计大约18%;生产互助性组织最少,只有2.4%.根据我们样本村的情况推算,估计全国目前大约有各类组织316万个。不可否认,即便是同一类型的农民组织,在不同地域其实际功能和内涵都可能有很大差异。但为了对全国农民组织发育的总体情况和大类有一个总体把握,本文主要讨论这些不同类型农民组织的基本特征,暂不考虑农民组织的区域差异。 (二)农民组织的治理结构 本部分从组织成员规模和特质,组织性质和融资方式,组织的发起和管理,以及组织决策机制四方面来考察中国当前农民组织的治理结构。
表2给出了各类组织的平均人数规模,以及参与农民组织的成员的主要特征。后者包括,相仿的年龄或者教育程度、相同的生产活动、共同的宗教信仰、同为村干部、以及在同一村民小组等等。从组织成员数量来看,农民组织目前的规模平均不到100人。教会,文体、健康类协会,维权组织,农民自教育类组织和寺庙等五类组织的规模比较大,平均在60人以上,明显高于其他类别组织;相比之下,尽管农民技术协会和生产互助性组织都与农民的生产密切相关,但规模平均只在20-30人左右。当然,人数多的组织,其组织化的程度和成员之间的合作关系却未必更加紧密。如农村的消费者协会。 特定组织的成员能够聚集到一起总是基于一些共同的目标或者利益,并表现在成员的特征上。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组织成员的共同特征与组织类型高度相关。如表2所示,农民技术协会和生产互助性组织的成员主要因为生产活动联系起来;村民参加教会和寺庙这些宗教组织80%左右是因为个人信仰;作为村庄中典型的公共事务型组织,红白理事会的成员有将近半数是当地有威信者;而文体、健康类组织成员的共同特征则是年龄相仿或者兴趣相似。 中国农民组织多为非赢利性组织,但3/4左右的组织有稳定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员自筹、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几种方式融资(见表3)。就组织赢利性质而言,红白理事会类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类和公共治安维护类组织都是非赢利性的,相反,生产互助性组织中以盈利为目的的比较多(超过1/3),而其他类别组织只有不到10%的组织以赢利为目的;各类组织活动经费来源多样。寺庙和教会类宗教组织中的大部分其经费来源是社会捐赠和会员自筹;生产互助性组织这类具有一定生产辅助性质的组织,主要通过会员自筹和经营创收积累筹集活动经费;而同样为生产辅助性质的农民技术协会,可能是由于技术的公益性质,其活动经费除会员自筹和经营创收积累外,有将近一半组织的经费来自乡镇政府和村委拨款;文体、健康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类组织主要通过会员自筹、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获取经费;此外,农民自教育类组织、维权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和公共治安维护组织从政府得到的支持比较大,都有一半以上经费来自乡镇政府或村两委的拨款,“官方”色彩比较浓;从登记情况看,农民组织有60%左右在政府部门进行了登记[④].其中,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公共治安维护组织和维权组织等组织都有3/4左右在政府部门进行了登记,登记率比较高。实际上,这些组织往往也都是政府发起的;相反,寺庙和教会类宗教组织、农民技术协会、生产互助性组织等组织在政府部门的登记率比较低,法律地位有待进一步明确。
中国农民组织发展过程中政府作用非常明显,70%左右的农民组织都是由乡镇政府或村两委发起,并且由乡村干部负责管理(表4)。其中,71%的组织是由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发起的。因此,基层政府在组织的发起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纯粹民间自发的组织很少。特别是农民自我教育类组织、维权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和公共治安维护组织,90%以上是乡镇政府或村两委发起的。这也基本上与这些组织的融资方式相对应,官方色彩比较浓厚。相对来说,生产互助性组织、红白理事会类组织,文体、健康类协会等组织由村民自己、社团或企业发起的比较多一些,不过这种情况也都只有不过10%.比较例外的是寺庙和教会类组织,主要是民间发起,政府的作用非常小; 总体来看,政府作用在农民组织的管理中也表现得比较突出,除教会、寺庙类组织、老人协会等组织之外,其他组织70%以上都是由乡、村干部负责管理。不过,相对于组织的发起,村民(尤其是村内精英)在组织管理上发挥了更多作用。比如,对于红白理事会类组织、老人协会、农民技术协会等,相当一部分是由村内能人或普通村民负责管理的。此外,寺庙和教会等宗教组织大多数是由一般村民负责的。 从组织发起和管理两方面来看,宗教类组织受政府影响最小;其次是红白理事会类组织,文体、健康类协会,生产互助性组织和农民技术协会。对这些组织来说,尽管村民在发起和管理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政府的影响还是比较大;最后,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公共治安维护组织、农民自教育类组织和维权组织这四类组织则基本上由基层政府和村两委主导。
中国农民组织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具有较强的民主色彩,65%组织采取全体成员共同决策的方式(表5)。相比之下,寺庙和教会等宗教类组织的决策“集权”色彩很浓,重大事项由协会骨干决定的比例很高,老人协会重大事项由协会骨干决定的比例也较高。值得注意的是,公共治安维护组织、农民自教育类组织和维权组织内分别有20%以上的组织在重大决策上由乡镇政府或村两委负责。 大多数农民组织实行成员一人一票的决策机制,有60%的组织采取这种决策机制(表6)。与重大事项的决策类似,寺庙和教会类组织很少实行成员一人一票制;老人协会等组织采取这种方式的组织也比较少,只有50%;维权类组织实行一人一票制的最多。我们在这里的发现与文献中的案例研究比较吻合,无论农民组织是否得到政府的资助,都在一定比例上采取了民主决策的机制。但是,比较组织重大事件的决策机制与组织内部的决策机制可以发现,实行一人一票制比例较高的组织,在重大事件决策上未必更倾向于所有成员共同决定(即投票的范围往往限制在骨干成员内部)。有些组织,例如宗教类组织、老人协会、生产互助性组织、其他社会组织、治保委员会、民调委员会在两种机制之间就具有较好的一致性,但如维权组织、农民自教育类组织、农民技术协会在这种比较中一致性就较差。 村两委在农民组织的重大决策过程中参与程度非常高,70%以上组织两委都进行介入。相对而言,村两委对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公共治安维护组织、维权组织、农民自教育类组织和农民技术协会等组织重大决策的参与程度比较高,83%以上的组织的重大决策都有村两委参与;相反,村两委对教会、寺庙、红白理事会、生产互助性组织等类组织重大决策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乡镇政府直接参与组织重大决策的情况不很普遍,对1/3的组织有不同程度的介入。村两委和乡镇政府在组织决策参与上比较有共性,村两委参与程度较高的组织,乡镇政府的参与也比较多。
三、中国农民组织的组织功能 (一)农民组织的公共服务功能 本部分我们主要考察中国农民组织在村庄公益事业方面的作用和功能,考虑到公益事业的受益群体和性质有所不同,我们详细分析了农民组织分别在村庄基础设施(修路、架桥和修自来水)、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小学校舍修缮三大类公益事业上的作为和权限。 如表7所示,中国农民组织中多数没有主动发起进行村庄公益事业建设,有过号召村民开展村庄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小学校舍修缮三类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分
别都不超过20%.发起后能够成功实施的就更少,尤其是对村庄基础设施、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起后能成功展开的比例不到70%,其中村小学校舍修缮的这一比例略高,78%能够实施成功。农民组织参与村庄公益事业几乎都离不开村两委,90%以上有过项目实施成功经验的组织都是在村两委的支持和配合下进行的。能够不需要村两委参与而成功实施项目的组织只有文体、健康类组织(比如老人协会)和寺庙类组织。 不同类别组织在参与公益事业方面程度上差异很大,并且同一类别组织在不同类型公益事业上的参与程度也存在很大差别。首先,宗教组织参与村庄公益事业发展比较少,对于修缮小学校这类公益事业参与率更低,特别是寺庙类组织发起了项目但无一成功。而两类宗教组织之间也有差异。寺庙类组织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有一半项目是独立完成的,但教会类组织极少发起项目并实施成功,即使成功的项目,也都经过了村两委的批准;其次,纠纷调解类组织和治安维护类组织参与村庄公共事业的程度也很低,这可能是因为这两类组织的专业服务职能比较明确,并且在农村多与村两委联系比较紧密,因此独立开展公共投资的情况比较少;第三,老人协会等组织参与各类公益事业都比较积极,而且他们很多项目实施都没有通过村两委,反映出这两类组织不仅对村庄公益事业积极性比较高,而且能力比较强。不过值得注意的是,相对而言,他们发起的项目成功率都要低于平均水平。第四,维权组织对村庄公益事业也很积极,而且发起项目的成功率都很高,不过,这些项目实施都得到了村两委支持或配合。第五,农民自教育类组织、生产互助组织和农民技术协会,以及红白理事会类组织参与村庄公益事业程度也比较高,其中生产互助组织和农民技术协会两类生产辅助性组织参与农业生产性基础设施建设的程度更高一些。但这些组织的参与都有村两委介入。
为了分析农民组织的独立性,我们在问卷之中要农民在主观上评估,如果农民组织号召村庄公益事业,是否必须得到乡镇政府或者村两委批准的可能性。如表8所示,60-70%的组织实施相关公益事业项目都必须得到乡镇政府或村两委的批准,只有极少数组织(4%左右)能够完全独立行动,其他1/3左右的组织在实施相关项目时必须与村干部商议,或者经过村两委的会议讨论。具体而言,主观评价结果表明,农业技术协会、生产互助性组织、维权组织、公共治安维护组织这些类别组织基本上都不能够独立实施村庄公益事业项目。相比之下,红白理事会,文体、健康类协会,寺庙和教会类组织在实施公益事业项目上还有一定的独立行动能力。 综上所述,从组织的公共服务职能来看,农民组织的11大类组织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类:1)以老人协会为代表的文体、健康类组织参与村庄公益事业程度比较高,不仅组织实施相关项目的独立行动能力比较强,而且客观上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农民认为红白理事会类组织的独立性比较强,但是这和客观行动的结果(表7中)有一定出入;2)教会和寺庙类宗教组织在实施公益事业项目上也有一定的独立行动能力,但现实中这些组织却很少去发起和组织相关项目;3)农民维权组织,农民自教育类组织、生产互助组织和农民技术协会四类组织参与公益事业建设的程度也比较高。不过,这些组织在号召村民开展有关村庄公益事业时,基本都需要乡镇政府和村两委在不同层面的支持,很少能够离开乡村干部,独立成功实施公益事业项目的。 (二)农民组织的纠纷调解功能 中国农民组织普遍具有对于民间纠纷的调解功能,一半以上的组织具有调解村民之间纠纷的功能(表9)。调查表明,农民维权组织、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公共治安维护组织和生产互助性组织这四类组织中具有调解村民之间纠纷功能的较多,比例在2/3以上的这些组织会在村民间发生纠纷的情况下出面调解。相比之下,教会和寺庙两类宗教组织这方面的功能较弱。不仅如此,分别还有1/3以上的组织还具有调解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乡镇干部之间纠纷的功能。总体上,农民组织的“纠纷调解”功能要强于其“号召公益活动”功能。
对于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乡镇干部之间的纠纷,被调查者同样认为维权组织、纠纷调解组织、治安维护组织和生产互助性组织等会更有可能出面调解,而宗教组织不太会介入。老人协会、红白理事会等组织处于中等水平。需要指出的是,无论对于村民之间的纠纷,还是村民与村干部的纠纷,被调查者针对各类组织是否会出面调解这一问题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更有可能出面调解村民之间纠纷的组织,同样也更有可能出面调解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纠纷。反之亦然。当然,农民组织对于农民和乡镇干部之间的纠纷调解功能要明显弱于对另外两类纠纷调解的功能。 四、结论 中国农村已经发展起来了大量的农民组织,这些组织涵盖了农村社会的方方面面。其中,以老人协会为代表的文体、健康类组织最多,寺庙和教会类宗教组织也较多,而生产互助性组织、销售互助性组织、信用组织的发育程度较低。农民组织多为非赢利性的,不过多数组织有稳定的活动经费,主要通过会员自筹、政府拨款和社会捐赠几种方式融资。农民组织有40%没有在政府部门登记,许多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待明确。 综合考虑农民组织的治理结构,包括组织的融资方式、发起、管理和决策,可以看到,教会和寺庙等宗教类组织受政府影响最小,其次是红白理事会类组织,文体、健康类协会,生产互助性组织和农民技术协会,政府在这些组织的影响较大,但村民在这些组织治理中仍然发挥较大作用;最后,民间纠纷调解组织、公共治安维护组织、农民自教育类组织和村民维权组织这四类组织基本上由基层政府和村两委主导,官方色彩最为浓厚。 农民组织的组织功能一定程度上与组织治理结构相对应。农民组织在号召村民进行村庄公益事业建设时,绝大多数都需要乡镇政府或者村两委的许可,能真正独立组织实施村庄公益事业项目的组织非常有限,仅限于文体、健康类组织、红白理事会、寺庙和教会等几类组织。其中,教会和寺庙类宗教组织在实施公益事业项目上也有一定的独立行动能力,但现实中这些组织却很少去发起和组织相关项目[⑤].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以老人协会为代表的文体、健康类组织和红白理事会类组织参与村庄公益事业程度比较高,这些组织实施相关项目方面独立行动的能力比较强。从我们的调查看,在福建的一些地区,如老人协会一类的组织在村级公共产品的提供上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有些甚至与村两委形成了“竞争加合作”的关系,这种“竞合”关系也同时提高了村两委对村民的问责性,从而提升了基层治理的绩效。
最后需要指出,农民组织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其自身为农民提供的服务上,也在于这些组织与村两委和基层政府等正式组织之间的可能存在合作乃至竞争的关系。有效的“竞合”有助于达到各种组织共同参与治理并增加正式组织问责性并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重大作用。从本文的分析来看,由于各种因素,特别是体制性因素的制约,这种“有效竞合关系”的发生在中国的农村还只是特例而非常规。在充分发挥农村组织作用以面改善我国农村基层治理绩效方面,我们显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参考文献: Shen,Minggao,Scotte Rozelle ,Linxiu Zhang :Farmer ‘s ProfessionalAssociations in Rural China :State Dominated or New State-Society Partnerships?,FED Working Papers Series No.FE20050013,2005. Tsai Lily :“The Informal State:Governance ,Accountability ,and Public Goods Provision in Rural China ”,Ph.D.Dissertation,HarvardUniversity,2005. 甘满堂,2007:《村庙与社区公共生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何兰萍、陈通,2005,“农村社会控制弱化与农村非正式组织的兴起”,《改革与发展》,2005,5:58-61. 黄祖辉、徐旭初、冯冠胜,2002:“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对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的探讨”,《中国农村经济》,2002,3:13-21. 黄祖辉,2000,“农民合作:必然性、变革态势与启示”,《中国农村经济》,2000,8:4-8. 孔祥智、郭艳芹,2006:“现阶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状况、组织管理及政府作用——23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调查报告”,《农业经济问题》,2006,1:54-59. 罗必良,1999,“农业性质、制度含义及其经济组织形式”,《中国农村观察》,1999,5:8-16. 李熠煜,2004,“当代农村民间组织生长成因研究”,《人文杂志》,2004,2:162-169. 世界银行,2006:《中国农民专业协会:回顾与政策建议》。 苑鹏,2001,“中国农村市场化进程中的农民合作组织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1,6:63-73. 赵淑华、刘岩,2004,“农村组织结构缺位与农民自发组织问题”,《社会科学战线》,2004,4:265-267. 张晓山、罗远信、国鲁来,2001,“两种组织资源的碰撞与对接——四川射洪棉花协会的案例研究”,《中国农村经济》,2001,4:17-23. --------------------- * 研究得到了教育部社科基金规划项目(06JA79000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70703032)、中国科学院(KSCX2-YW-N-039),以及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自然科学基金配套项目的资助。作者感谢黄季焜教授、张林秀教授、ScottRozelle 的帮助与指导,以及陶郁的研究助理工作。文责自负。 [①]本文所指“农民组织”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涵盖了除官方正式体制之外的各种农民组织,不仅包括非赢利性的NGO 等非政府组织,还包括具有盈利功能的各类组织,比如说一些经济类的协会。在村庄这个层面,可以理解为除了村民委员会和村党支部、团支部以外的一切有明确章程和组织形式,有正规负责人和一定正规活动的社团和组织。组织本身可以是经济性质的、社会生活性质的、或者宗教性质的。在本文,农民组织与农村非正式组织同义。 [②]关于农民组织的产生原因,目前有两类文献:一是分析农民专业经济组织(罗必良,1999;黄祖辉,2000;苑鹏,2001;张晓山等,2001;Shen等,2005;);二是农民社会性组织(李熠煜,2004;赵淑华、刘岩,2004;何兰萍、陈通,2005)。
[③]本文所用数据源于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在2005年组织的一次大样本随机抽样调查。调查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了样本省、样本县、样本乡镇和样本村。首先,我们把全国分为6个大区,在每个大区范围内随机选取1个省,最终选取的样本省分别是吉林、河北、陕西、四川、江苏和福建6省;其次,在每个样本省分别把省内所有县按照人均工业产值进行五等分,在每个等分组随机抽取1个样本县,最后确定了30个样本县;随后,在每样本县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指标进行了分层抽样,每个样本县抽取2个乡镇,一共抽取了60个样本乡镇;此后,在样本乡镇,也是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进行分层抽样,每个乡镇选取2个样本村,一共确定了120个样本村。最后,在每个村庄内部运用完全随机方法分别抽取了2-4个左右的村干部和14个左右的普通村民。由于连续暴雨导致道路堵塞原因,调查在4个样本村没有能够顺利开展,因此最后调查的有效样本是58个乡镇的116个村。 [④]根据1998年起施行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且成立社会团体还需要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并且完成一系列复杂的手续。这里所谓的“登记”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登记,应该理解为在相应的政府部门登记过,或者在基层政府打过“招呼”。 [⑤]总体上,寺庙和教会类宗教组织是比较独立的,受政府的影响比老人协会和红白理事会还要小得多。但现实中,寺庙和教会却很少参与乡村公益事业建设。不过,我们进一步的实地调查表明,宗教性组织(特别是民间神庙)的组织者往往也是老人协会等组织的核心成员,他们只不过是通过不同的组织名义来承担不同的活动任务。Tsai(2005)[5]指出,村干部更倾向于鼓励农民组织承担和组织更多的村庄公共建设,一方面利用组织基于社群关系而具有的动员能力和筹资能力,另一方面也节省了村干部的管理成本和难度。同时,类似具有社会公益职能的农民组织发育往往和民间宗教相伴。
作者简介:
刘永东,1985年生,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北京100101);

刘明兴,1972年生,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经济与管理研究院副教授(北京100871);

徐志刚,1973年生,管理学博士,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北京100101);

陶然,1972年生,经济学博士,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农业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北京100101)。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北京安外大屯路甲11号中国科学院地理所农业政策研究中心100101,徐志刚收 电子邮箱:
zgxu.ccap@igsnrr.ac.cn
文章来源:香港中文大学中国研究服务中心http://www.usc.cuhk.edu.hk/wk.asp

责任编辑:lijun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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